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尚未生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等的信用管理制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