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尚未生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从事医疗保障相关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