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尚未生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记录、复制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灭失的资料予以查封、扣押;
(三)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材料;
(四)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