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尚未生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建立沟通协调、联合检查、联合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