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尚未生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障相关的筹资运行、待遇支付、公共服务、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