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六十九条有效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