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五十四条有效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