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