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