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