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4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4月3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2月19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物业保修金管理”。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