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 Issuing authority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26
- In force from
- April 3, 2026
- Articles
- No article structure
(2025年12月19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物业保修金管理”。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