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未标注

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废止的决定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