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6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6月20日
- 条文数
- 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
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2月9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