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加倍收缴绿化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