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采伐名胜古迹林、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森林以及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缴树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