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收取的绿化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配套建设费,绿地补偿费,应当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监督用于植树造林、城镇绿化的建设和保护,并且由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安置费应当用于安置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