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占用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