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九条已废止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