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物价、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