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五十五条有效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用工单位、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