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