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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