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投入和金融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政府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风险投资机构,引导风险资本投资本市科技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创业投资基金不进行盈利性指标考核。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的风险损失可以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