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订合同,对其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就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