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订合同,对其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就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