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创新产品在本市推广、示范和应用。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市创新产品提供推广、示范服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