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创新产品在本市推广、示范和应用。

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市创新产品提供推广、示范服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