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

(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

(三)探索创新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模式;

(四)技术转移政策和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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