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三)探索创新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模式;(四)技术转移政策和机制研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