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