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