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防治废气、粉尘、恶臭污染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医疗卫生单位的废弃物,应当采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