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办公、教学和住宅楼房采暖,应当积极采用电、气等清洁能源,减少大气污染。

暖气、煤气设施未通的楼房,应当限期实行集中供热和联片供暖。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