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职责,并指导和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