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消火栓和取用消防用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