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技术检测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