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打碾、储粮、柴草堆放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违反安全规定接拉电线。焚烧秸秆、麦茬应当采取防火措施,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