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