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五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