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