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流动的人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