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五章 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下列事项属于人事人才公共服务范围:(一)管理流动人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各类人才的人事档案,并办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出国政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申报等相关业务;(二)办理流动人才的聘用合同鉴证;(三)流动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四)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发布;(五)人才就业的政策咨询、指导、就业培训以及接收手续;(六)组织举办公益性就业招聘会;(七)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