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下列事项属于人事人才公共服务范围:

(一)管理流动人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各类人才的人事档案,并办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出国政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申报等相关业务;

(二)办理流动人才的聘用合同鉴证;

(三)流动人员人事争议调解;

(四)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发布;

(五)人才就业的政策咨询、指导、就业培训以及接收手续;

(六)组织举办公益性就业招聘会;

(七)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人事人才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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