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十条已废止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自治区内设立合资(合作)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