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采取欺诈、不正当竞争等手段,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以证件作抵押等方式侵害应聘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民族、地域、宗教信仰等理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引进境外人才,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