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才择业第十条已废止下列人才的流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一)正在承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和技术骨干;(二)由国家或者自治区统一选派,未满服务年限的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