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利用档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