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七十六条已废止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拨付的公用经费补助基础上,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在上级政府拨付的取暖费补助基础上,全额承担学校取暖费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市辖区人民政府全额承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其标准不低于旗县(市)同类、同规模学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