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偏远地区、山区、老区和边境地区乡镇以下学校任教,并在工资、社会保险、报考公务员或者研究生等方面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