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校长每届聘期为四至五年,在同一所学校聘任两届一般应当交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