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公开聘任、竞争上岗,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