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每年6月5日所在的周为本市环境保护宣传周,集中开展环境保护进机关、进苏木乡镇(街道)、进嘎查村(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宣传活动。市、旗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