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民族教育是本市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编制、经费、师资、教材、校舍、设备等方面,优先重点保证民族教育发展。兴办民族学校坚持以公办为主、集中办为主、寄宿制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原则。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民族教育捐资助学,支持兴办各种私立民族学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