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民族教育是本市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编制、经费、师资、教材、校舍、设备等方面,优先重点保证民族教育发展。

兴办民族学校坚持以公办为主、集中办为主、寄宿制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原则。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民族教育捐资助学,支持兴办各种私立民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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