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民族学校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民族学校优先选择师范院校的优秀毕业生。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族学校的在职教师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进修或者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